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天津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3月15日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了《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9号,发布了调整天津市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至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期间,员工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工资吗?
为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就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2021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为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工作服务效能,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法确诊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就近办理工伤认定事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国工伤保险座谈会和全市人社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这一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深入推进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参保扩面,加强依
李某在天津市某企业工作多年,所从事的岗位属于粉尘作业,2019年7月初,他感觉肺部不适,同时伴有咳嗽等症状,经系统...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4号)相关规定及《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及待遇发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
为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津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9年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围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这一主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伤保险座谈会和全市……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50 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
关于试行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